情侣之间,谈情说爱少不了经济基础。但当感情变淡,经济往来又该如何计算?是潇洒离去,还是对薄公堂? 案情简介
陈小姐与李先生经人介绍,在桐乡相识,于2020年年初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先生以过节、生活需要、还信用卡、买包、买衣服、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很多次向陈小姐要钱,陈小姐几乎有求必应,转账超过700000元。但是二人于2022年年初还是分了手,人没了,钱不能也没了,陈小姐要求李先生返还在恋爱期间转给李先生的所有款项(70多万),但李先生却坚决不同意,之后陈小姐告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70多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姐与李先生恋爱关系存续时间有两年之久,双方都已见过父母,陈小姐也曾向李先生提出结婚计划,但李先生一直未给予正面回应。因此,双方之间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陈小姐在恋爱期间向李先生转账金额从几十元到数万元不等,总金额超过700000元,远超过正常恋爱消费水平,且大部分转账基于李先生索要行为。陈小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财产支配负责,却为了达到与李先生缔结婚姻的目的而不顾自身条件地大量给付,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先生在恋爱期间长期、多次向陈小姐要钱,致使双方在分手后给陈小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小额转账以及例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日常消费开支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婚姻的赠与,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双方分手系赠与的解除条件成就。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陈小姐转账给李先生单笔数额高于3000元以上的款项共计410000余元,应当由李先生返还给陈小姐。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斌斌 解析
实践中,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资金借贷,二是共同花费支出,三是双方之间的无偿赠与。能否返还,返还多少等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是资金借贷,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如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520、1314)等以及俩人日常的共同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但远超赠与一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视为是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当然对于 “大额”的认定,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之间的收入、当地的经济情况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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