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发现“喜当爹”后起诉离婚并索赔的案件。 2017年4月,男子赵某和小英(化名)恋爱,1个月后,小英告诉赵某说,她怀孕了。当时,小英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两人商量好,等小英年满20岁再登记结婚。2017年11月,小英生下非婚生儿子小赵。 两人结婚后不久,便一起外出打工,小赵一直由赵某父母在老家抚养。 在外打工期间,赵某无意间发现,小英多次与其他男性举止亲密、言语关切,开始心生怀疑。 今年3月,赵某趁着假期回老家,与小赵做了亲子鉴定。DNA鉴定报告显示“排除赵某与小赵的亲子关系”。 抚养了5年的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赵某不能接受,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认为小英的行为对他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双重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非婚生子小赵由小英抚养,并要求小英赔偿自己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英并未对DNA报告提出异议,也同意离婚并赔偿赵某相关费用,但表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拿出这么多钱。后法官安排双方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与小英离婚,小赵随小英共同生活,小英赔偿赵某抚养费、精神损失费12万元。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小赵并非赵某所生,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赵某基于对小赵是亲生子的错误认识而抚养,造成自己的财产减少,而小英作为小赵的亲生母亲对小赵负有抚养义务,其因赵某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获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故现赵某要求小英返还5年来因抚养非赵某之亲生子而支出的费用,有法律依据,可以得到支持。 关于赵某是否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本案中,小英明知小赵非赵某的亲生子,但却故意隐瞒致使赵某误将小赵作为亲生子抚养,赵某及其家人在抚养过程中投入了精力、金钱和心血,而小英的隐瞒行为给赵某及家人都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后果严重程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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