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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间青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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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心态崩了,我买房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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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2:48  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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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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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栅的风 : 这种老小区么家里老人走了应该有很多的吧
IP归属地:浙江  2023-10-20 1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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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6:12 | 只看该作者
老人走了不能算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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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6:24  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哪个地方没死人,新房子还有可能造在坟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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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6:30  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不就是现在房价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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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6:59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告知可以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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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20:13 | 只看该作者
正常死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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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绿的 : 是的咯
IP归属地:浙江  2023-10-23 0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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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20:4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介意应该买前问好,签合同时要写明阿,你这么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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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世界里的瓜 : 来不及了已经
IP归属地:浙江  2023-10-23 0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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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1 00:30  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你又不去住只为了户口,租出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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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1 08:45  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这邻居也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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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打烊了 : 就是,多事
IP归属地:浙江  2023-10-23 0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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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7 09:10 | 只看该作者
相关案例

1.未及时披露“凶宅”信息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事由——洪某诉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单纯沉默不构成欺诈,但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因沉默未披露获得利益,则构成欺诈。

案号:(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



2.买受人不能仅以自己的主观心理感受认定房屋为“凶宅”,“凶宅”可以达到普通民众认知中的出现了“横死”等严重情况的程度来认定——祖荣庆、赵刚与张纪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买受人主张房屋发生过装修工人手指受伤的事实,但该种情况远未达到普通民众认知中的出现了“横死”等严重情况的“凶宅”程度,出卖人不具备欺诈或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的情节,买受人仅以自己的主观心理感受认定该房屋为“凶宅”并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

案号:(2015)徐民终字第162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17



3.出卖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向买受人告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事实的,构成欺诈——詹玲、廖华与马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卖人对房屋居住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出卖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向买受人告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事实的,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买受人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案号:(2015)资民终字第102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4-22



4.出卖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重要事实保持沉默,使买受人基于错误认识签约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潘秀江、刘慧芳与高小军、姚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出卖人居住期间曾发生其子不幸从窗户摔落致死的意外事故,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向买受人予以披露。出卖人保持沉默的行为客观上使买受人未能及时了解相关事实而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实施了签约行为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

案号:(2016)浙06民终332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13



5.出卖人具有披露房屋曾发生有人死亡事件这一信息的义务——苏惠萍与吴秀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发生过有人死亡事件可能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在合同缔约阶段,出卖人有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买受人向中介公司了解相关信息时,中介公司为达成交易,刻意“避重就轻”作虚假陈述,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返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

案号:(2015)衢开民初字第35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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