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实施的征迁项目,适用本办法。房票是被征迁房屋补偿及奖励货币总额的结算凭证。房票以合法有效的被征迁房屋产权证数量为单位发放。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
可购房源是用房票可以购买的嘉兴市本级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凭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即一手商品房)。
房票使用 1.房票票面金额可直接抵扣相应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兑付房票的,房票发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结清相应款项予以兑付。 2.被征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购房合同应由被征迁房屋的全体产权人共同签订。 3.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区应完善业务操作规则,规范房票出具、变更、结算业务。建立房票信息管理系统,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与房屋交易数据互通共享。 房票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被征迁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购房;在房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内兑换货币。 期满处置 1.被征迁人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兑换货币。 2.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房,但使用票面金额未达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兑换货币;被征迁人使用房票购房且使用票面金额达85%(含)以上的,剩余未使用票面金额可直接申请兑换货币。 房票发放单位应在收到被征迁人兑换货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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