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以案促管、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一批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海宁某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2024年7月22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收到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的风险预警,发现海宁市某口腔诊所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17日在清洗室内使用气枪吹干牙托时未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未执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
国家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第七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以下原则:六、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02
海宁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XX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2024年9月24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海宁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XX诊所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9月17日-9月24日期间使用有效期过期的免洗手消毒凝胶,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相关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 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无菌水(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消毒卫生很重要,医疗机构需注意;过期产品不能用,定期检查是关键!
03
海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和宣传内容存在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案
2024年3月25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称海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XX牌脚轻松”违规。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调查证实此消毒产品为该单位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生产的“XX皮肤抗菌喷剂”,该消毒产品的标签和宣传内容上的“脚轻松”字样存在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以上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元。
违反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处罚条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消毒产品千千万,生产经营要合规;产品宣传需真实,切忌夸大与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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