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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篇:行业协会秘书长也属于受贿犯罪的主体吗?
甲某,某省建筑行业协会秘书长。2011年至2022年,甲某在该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期间,为相关人员在建筑工程评选、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本案中,针对甲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甲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在的行业协会为社会团体,甲某与该行业协会签订劳动合同,未受国家机关委派,其身份应为社会团体成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甲某是国家机关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甲某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一是该行业协会属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国家机构体制机制和职责不断调整完善,一些国家机关的部分内设机构或者事业单位被剥离成社会团体,这些国家机关依法将承担的部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委托给剥离的社会团体行使。本案中,甲某所在的建筑行业协会于2018年与省建设厅脱钩,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建设厅某些建筑项目推进和前期评选工作,因此该建筑行业协会属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 二是国家机关的委派存在多种形式。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甲某虽是与该行业协会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任秘书长并负责省建设厅某些项目评选工作,是经省建设厅认可并批准的,因此甲某本质上来说就是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甲某日常的履职行为属于依法从事公务。 本案中该协会行使的对某些建筑项目的评选和推荐职能之前属于省建设厅,脱钩后该权力仍然来源于国家机关,而非行业的自律管理。甲某作为该行业协会秘书长,根据协会规程和职责规定,其负责组织检查、提出推荐名单等,这些具体工作与该建筑行业承担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密切相关,因此可以认定甲某日常的履职行为属于依法从事公务。 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很多行业协会虽然是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履职行为就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存在借机攫取非法利益的可能。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认定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身份,严肃查处相关行业协会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重大资金、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行业协会在纪法制度的约束下履行职责。
来源:南湖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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