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这件事情可做不得 极易造成安全事故 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袁花中队的执法队员在巡查至袁花镇彭墩菜场西侧时,发现一燃气瓶在太阳下暴晒。经了解,该燃气瓶的使用人为附近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锅炉较大、占空间,就把燃气瓶挪至室外进行使用。
液化气具有极大的“膨胀性”,当气瓶受到高温暴晒时,极有可能会发生爆炸。
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行为,并将燃气气瓶置于阴凉处。目前,此案正在立案调查阶段。
你以为晒的只是煤气罐 其实你埋下的安全隐患 可不止一点点!
法律链接: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提醒大家
天气慢慢变热 请务必重视用气安全 使用燃气瓶时 严禁曝晒气瓶 严禁靠近明火或者温度较高的地方 确保安全用气
来源:浙江交通经济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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