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生活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秀洲区“双禁办”起草了《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秀洲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11月2日下班前反馈至秀洲区烟花爆竹“双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秀洲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逾期无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电话:0573*******23,158******31,联系人:朱警官
秀洲区双禁办
2022年10月2日
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
秀洲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城街道、高照街道全域:杭州塘以北,斜泾港、马泾港、车泾港、高家桥港支相接区以东(含火炬花苑、陡门花苑),横塘港、竹管泾港、万福桥港、杨家桥界港、雁泾港、褚家浜、庙头村港相接区以南(含金盛花苑),北郊河、新塍塘、昌盛路相接区以西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地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新城街道、高照街道全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凡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