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为获取好处费
在网友指示下
帮助转移30万现金
被民警当场查获
最终因此获刑
日前,平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朱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5年5月,朱某在某QQ群中发现一网友发布的兼职招聘信息,据该网友介绍,该工作需要去其他地方送现金和黄金,完成后可获取好处费,送货的路费和住宿费均可报销。
面对赚取外快的诱惑,虽然朱某心中有所顾虑,但因自身经济情况较差,于是在网友的鼓动下,朱某决定冒风险帮助取现。2025年6月一晚,网友通过QQ联系朱某,告知其有一个送货的单子,可以获利1000元。
次日,网友为朱某打车从杭州至上海某地,让朱某取得了工作手机和折叠电瓶车,并通过跑腿将朱某的生活手机拿走。尽管朱某认为这个送货的单子很可能涉及诈骗犯罪,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完成。
网友通过工作手机上的聊天软件联系朱某,为朱某打车至平湖某小区,朱某在网友指示下开电瓶车到达平湖某广场,等待袁某出现。
后袁某携带30万现金交给朱某清点,在现金转移过程中,朱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原本想通过投资赚钱的袁某,在民警的多次劝说下,才意识到自己被诈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朱某在明知上游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聊天软件接受上家指示前往平湖某广场,欲将袁某被诈骗的30万元现金进行转移,因被民警当场查获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朱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涉案金额达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结合朱某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在此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切勿被眼前“轻松赚钱”的虚假“馅饼”所诱惑,一旦放松警惕,就可能坠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陷阱”,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请大家务必坚守法律红线,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账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大家要提升自身防骗能力,对网上各类不实信息、虚假宣传保持警觉,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盲目进行转账,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共同织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安全防护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