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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守好“钱袋子”:委托理财风险多,收好这份“避坑”指南 [打印本页]

作者: 资讯小达人    时间: 7 天前
标题: 守好“钱袋子”:委托理财风险多,收好这份“避坑”指南
在如今这个财富增长、投资意识高涨的时代,大家都想着让自己的钱能够“生钱”。于是,“民间委托理财”——将资产交由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打理的方式,开始受到青睐。但这把“双刃剑”在带来高收益预期的同时,也暗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

当亲情友情遇上投资理财
当高额承诺撞上血本无归
责任该如何划分?
损失该由谁承担?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跟风亲戚投资理财,20万元卷入非法集资陷阱血本无归
案例二:轻信朋友承诺购买理财产品,47万余元为何追不回?
案例三:委托投资虚拟货币,37万元一夜“蒸发”!

案例一:
跟风亲戚投资理财,20万元卷入非法集资陷阱血本无归!
原告叶某与被告陆某系亲戚。陆某就职于Y公司并负责业务拓展,曾向叶某介绍过公司理财产品,叶某有点动心但有一定顾虑。后叶某得知另一亲戚通过陆某投资并顺利收回一期本息,便打消疑虑,主动联系陆某,委托他代为投资Y公司产品。叶某向陆某转账50万元,陆某收款后将这笔钱直接打到公司账户上。
投资期间,陆某向叶某共计给付了30万元。然而,Y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平台“爆雷”,叶某剩余20万元本金无法追回,遂将亲戚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本金和利息损失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陆某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约定任何报酬,故陆某作为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将叶某资金投入Y公司并转付收益,现已履行。叶某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将案涉款项转入Y公司时,其知道公司行为系非法集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陆某作出了承担投资风险的承诺。作为委托人,叶某本应审慎评估投资风险,自主决策是否参与。因Y公司无法兑付所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叶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轻信朋友承诺购买理财产品,47万余元为何追不回?
原告郑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朋友钱某某向他介绍了名为“蒲公英”的理财产品,声称能够“两年还本、每年稳赚30万”,后郑某某向钱某某转账共计63万余元,但仅收到回款16万余元。郑某某认为他与被告钱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返还余款。

法院经审理发现,郑某某转账给钱某某后,钱某某即将款项转出,且钱某某随即将理财产品的账户密码信息告知郑某某,郑某某亦不能证明钱某某作出“保本”的承诺,应由郑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
委托投资虚拟货币,37万元一夜“蒸发”!
2023年,原告何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沈某某,对方推荐某APP购买一款虚拟货币,宣称“高收益、低风险”。何某某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即转账37万元委托其操作,前期获得少量返利,但同年10月平台突然关闭,资金全部冻结。何某某的37万元投资款难以提现,一纸诉状将沈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发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沈某某作用仅为帮助原告在其平台账户操作购买泰达币,难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亦难以证明原告账户无法提现系被告过错导致,且原告何某某本身对该投资项目规则已有了解。现被告帮助原告账户操作购买泰达币并履行告知义务后,被告已完成委托事项,原告后续操作该平台账户产生的投资风险应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损失自负,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的与其他案由交叉,仅凭“收条”“欠条”等形式单一的证据,无法判断借条背后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例如民间借贷纠纷常与民间委托理财纠纷等相交叉。上述3起案例中的当事人,或困于人情信任,或惑于高利诱惑,或举证不能,最终均遭受重大损失。海盐法院在此结合审判实践,总结出三类常见风险点:
一是区别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勿信人情陷阱。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核心区别在于资金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民间借贷是资金转移至借款人,出借人获得固定本息,不承担经营风险;委托理财是资金仍属于委托人,收益和风险共担,保底承诺可被认定无效。应警惕“高息”陷阱。投资者应审慎签订合同,避免陷入资金亏损。
二是投资理财重在合规,成在合同。委托理财必须签订权责明确的书面协议。高收益承诺往往涉及非法集资或诈骗,应优先选择银行、证券等持牌机构。虚拟货币等投资违反国家规定,属无效法律行为,损失须自担。
三是规范操作流程,筑牢证据堤坝。资金往来需订立完善合同,明确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条款。坚持通过银行转账交易,妥善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远离非持牌机构和违法项目,理性看待收益承诺。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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