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购房合同居然会是这样的,3/27号办齐购房贷款资料,3/19号贷款要进到开发商账户,3/27号不是在3/19号后面吗,而且3/19房子还没结顶,这样的合同让我何去何从,问过房管局,房管局说要和房地产公司协商,其实这么明显的错误,我个人认为,房管局应该可以直接予以更正,毕竟是主管部门,现在都在推最多跑一次,为什么这样的明显错误不能最多跑一次呢。这么明显的错误,开发商不同意协商,主管部门做壁上观,是不是也欠妥当呢。这样的合同能顺利通过网签,个人感觉监管部门是不是有失察责任,及时修正错误而不让错误延续,是不是也是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必须做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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